|
|
 |
|
|
|
如何对行政处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
|
1.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执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作用;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 2.证据的审查判断大体可以分为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和全案综合审查判断,前者侧重个别和单独证据可靠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审查判断,后者注重各个证据间的相互关系,力争形成证据纽带和完整的证据链,完成案件认证任务。两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叉、紧密联系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围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客观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材料所表达或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审查: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提供或制作证据的外部干扰因素);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2)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有多大联系。这是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关键。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案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是什么,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是否与法定事实相对应;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收集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能否证明或推导出所要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效果,即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证据材料能否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所表达的或反映的客观内容能否帮助我们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