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指南 4.3.4 运行记录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4.3.4.1 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 4.3.4.2 交接班记录。 4.3.4.3 医用气体设备运行记录。 4.3.4.4 医用气体入库、领用记录。 4.3.4.5 终端巡检维修记录。 4.3.4.6 氧气专用工具清洁消脂记录。 4.3.4.7 设备隐患整改台账。 4.3.5 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应与在用医用气体系统同期保存;医用气体系统废止后原技术档案继续保存≥5年,原管理档案保存≥2年,所有运行记录档案保存≥2年。 4.4 供应商管理 4.4.1 所有承包商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其所从事的一切工作都应取得医用气体系统管理负责人的许可。 4.4.2 承包商应确保参与维修或操作工作的人员都接受过相关训练,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4.3 承包商提供的所有产品或服务应在合同中准确定义;医用气体供应商应对每一批次的医用气体产品向机构提供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4.4.4 医用气体的供气源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药品注册批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4.4.5 承担医用气体运输工作的供应商或承运单位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4.4.6 涉及医用气体系统压力管道施工、改造的单位,须具备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C2级或以上)等资质。 4.5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4.5.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5.2 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医用气体其他异常情况等。 4.5.3 使用单位应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第7.2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4.5.4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4.5.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阀、防爆片、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须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存档相关文档。 5 运行管理 5.1 总体要求 5.1.1 医用气体系统管理人员应按照单位的供气需求,制订医用气体设备的巡视时间、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安排操作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1.2 应根据医用气体的用量确定气源的容量,再根据气源的供应模式和容量,以及站点的数量确定操作人员班次及数量。 5.1.3 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和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执行运行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处理流程。 5.1.4 医用气体系统应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医用气体设备维护应包括备用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测试。 5.1.5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对医用气体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医用气体系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处理。 5.1.6 应根据本单位医用气体设备维修的需要,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 5.1.7 值班人员发现医用气体用量异常时,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5.1.8 医用气体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医用气体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1.9 设备采购部门在购买需连接到医用气体系统的设备时,应咨询医用气体系统管理人员,以确保医用气体拥有足够的容量,能够在特定压力下满足流量需求。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