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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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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氧气站 4.5.7.1 氧气站的医用液氧储罐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等规定要求。 4.5.7.2 液氧储罐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示,周围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机动车辆。医疗机构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5.7.3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应产生火花,应有气瓶防倾倒措施。 4.5.7.4 应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和防火隔墙,配足适用的灭火器材。 4.5.7.5 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火种入内,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4.5.7.6 氧气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5.7.7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4.5.7.8 氧气灌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不应在氧气站内灌装氧气袋。 4.5.8 锅炉房 4.5.8.1 燃油或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5.8.2 锅炉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4.5.8.3 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修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4.5.8.4 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 4.5.8.5 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 4.5.8.6 每年应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4.5.8.7 对于燃煤锅炉,每日应清运炉渣到指定地点,并用水浇湿。 4.5.8.8 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且应每年检测一次。 4.5.9 消防控制室 4.5.9.1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通道的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直通室外。 4.5.9.2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4.5.9.3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4.5.9.4 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系统及联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够排除一般故障。对于不能排除的故障,应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行修复。 4.5.9.5 熟悉本单位的火灾报警程序及事故处理程序。一旦出现报警,应立即通知火灾报警地点附近工作人员前往确认,同时通过监控系统查看报警部位情况。 4.5.9.6 每班应认真填写《消防系统运行情况记录表》,做好值班记录。 4.5.9.7 消防控制室必须安装外线电话、墙上必须悬挂消防井、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位置图,火灾应急处置流程、消防维保单位公示牌及必要的相关制度、证件。 4.5.9.8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老鼠等措施。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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