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指南 5.2 氧气站运行要求 5.2.1 现场管理 5.2.1.1 氧气站、供氧站等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2.1.2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罐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10m3(立方米)。 5.2.1.3 医用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b)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75%。 c)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与医疗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5.2.1.4 液氧储罐周围5m(米)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5.2.1.5 氧气站周边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火标志,并确保灭火器材齐全、有效。 5.2.1.6 氧气站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相关制订。 5.2.1.7 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 5.2.1.8 氧气站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5.2.1.9 医用气体机房与外界相通的入口应安装金属防护门,不用时保持锁闭;窗户应加装金属栅栏。 5.2.1.10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 5.2.1.11 液氧罐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现场不准堆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 5.2.1.12 氧气汇流排间和室外氧气储罐、液氧储罐等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5.2.1.13 液氧储配区、氧气调压阀组间为21区火灾危险区,氧气储罐间、氧气储气囊间等,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5.2.1.14 医用气体机房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5.2.2 运行管理 5.2.2.1 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设置符合使用要求的医用氧气气源供应模式。推荐使用液氧和气瓶作为氧气气源。 5.2.2.2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应固定在规定位置。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5.2.2.3 焊接绝热气瓶应按照气瓶进行管理,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气体直接向气体气瓶倒装。 5.2.2.4 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5.2.2.5 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 5.2.2.6 氧气相关设备维修需设置专用工具,定期进行清洁消油脂,并做好相关记录。 5.2.2.7 操作、维修氧气相关设备时,宜采用铜制防爆工具。 5.2.2.8 加注液氧、排放液氧以及放散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5.2.2.9 当低温液体储槽出现外筒体结露时,应查明原因,常压储罐采取补充珠光砂或更换珠光砂,真空绝热储罐采用抽真空等措施排除故障。 5.2.2.10 当低温液体储槽出现外筒体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排液加温至常温,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进行查漏。 5.2.2.11 低温液体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的95%。 5.2.2.12 盛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最大充装量应控制在容器的2/3液位高,不准超装。 5.2.2.13 液氧容器上防雷、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5.2.2.14 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