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部分 治安管理指南 4.2 人员管理 4.2.1 组织机构 4.2.1.1 安全主管部门 作为治安安全重点单位,要健全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加强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治安安全人员;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安全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a) 有适合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安全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b) 制订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定期检查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c)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安全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d)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e) 有适合单位具体情况的治安安全工作计划、专项资金并落实; f) 有适合单位具体情况的年度治安安全培训、演练计划并落实; g) 同公安机关等上级单位具有成熟的医警联动途径。 4.2.1.2 警务室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警务室相关职责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4.2.1.3 安保队伍 a) 根据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聘用足够的保安员,鼓励自行招聘保安员; b) 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保安员数量,要综合考虑保安员年龄、培训经历、服务质量等因素,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c) 在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日常巡逻等方面责任要明确到岗位、到个人; d) 负责安全巡查、保卫值守等安全保障工作; e) 发生违法、违规等突发应急事件时,负责事件的处置、救援及保障工作。 4.2.1.4 安防监控中心 a) 建立集中管理的安防监控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治安安全技防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安防分控中心; b) 安防监控中心和安防分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 c) 安防监控中心需双人值岗,24h(小时)运转; d) 保障治安监控、技防等设备24h运转为治安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e) 发生治安安全事件时,全力提供监控视频等证据采集及保障,配合公安机关共同进行调查; f) 保障监控视频资料储存及录像保管工作。 4.2.1.5 治安安全应急队伍 a) 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治安安全应急队伍; b) 治安安全应急队伍应配备专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备,并掌握使用操作方法; c) 在医疗机构内遇有违法、治安等事件发生时,治安应急队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手段果断制止,迅速控制行凶者,救助受伤人员。 4.2.1.6 人员架构 应明确管理组织架构,按照五级设置,具体架构为医疗和疾控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处长、科长)→治安管理负责人(班组长)→操作运行人员。 4.2.2 治安安全管理职责 4.2.2.1 主要负责人职责 a) 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治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治安工作负全面责任; b) 贯彻落实治安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和上级要求; c) 审定治安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审定治安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d) 组织开展治安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并督促落实治安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e) 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涉及本单位治安工作的重大问题; f) 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治安培训和演练; g) 监督检查保安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h) 总结推广治安管理的先进经验,对治安工作先进集体、个人提出奖励意见; i) 积极调动各级治安力量扎实开展治安工作,确保本单位安全稳定; j) 建立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 k) 制订、落实年度治安安全工作专项资金计划; l) 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治安工作任务。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