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电梯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3.2.5 电梯的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3.2.6 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 应急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作出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做出记录。 6.1.2 发生电梯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向电梯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1.3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电梯安全时,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电梯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3 应急技术措施 6.3.1 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6.3.1.1 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6.3.1.2 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信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6.3.1.3 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患者或其他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6.3.1.4 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6.3.2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6.3.2.1 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6.3.2.2 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m(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a) 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b) 关闭电梯总电源; c) 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d) 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e) 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f) 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6.3.3 善后处理工作 6.3.3.1 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6.3.3.2 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6.3.3.3 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6.3.3.4 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6.3.4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3.4.1 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6.3.4.2 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6.3.4.3 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6.3.4.4 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6.3.4.5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6.3.5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6.3.5.1 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6.3.5.2 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6.3.5.3 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