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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4.4 承包商管理
    4.4.1 资质
    承包商应确保派出参与维修工作的人员都为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合格人员。
    4.4.2 合同
    4.4.2.1 与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应规定,其所从事的一切工作都应获得许可。
    4.4.2.2 对系统主要设备,应利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无合理理由不应重复购买或更换设备。
    4.4.2.3 在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在处理影响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的紧急事件时从接到最初电话到到达现场的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
    4.4.2.4 承包商提供的所有产品或服务应在合同中予以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4.4.2.5 系统在投入使用之前,安装方或设备供应方应以使用手册为基础就制冷及空调系统的建造、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冷剂的处置对授权的管理、操作人员进行指导。
    4.4.2.6 安装方或设备供应方应确保负责制冷系统操作、监管和维护的全体人员经过充分的培训,并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
    4.4.2.7 空调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清洗、节能、调试、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等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妥善管理存档,文本中应明确约定实施结果或验收标准和有效期限,在执行合同时对其相关技术条款的争议可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在合同有效期内,无合理理由不应追加投资或重复投资。
    4.4.3 监管
    4.4.3.1 应建立索证制度,应向承包商索取其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其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4.4.3.2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监督承包商的工作,确保合同能执行。
    4.5 应急管理
    4.5.1 上报
    4.5.1.1 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5.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5.1.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5.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1.5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医院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5.2 联络
    4.5.2.1 紧急情况下的联系应包括紧急情况的性质,空调系统备用品的详细说明,紧急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采取的补救行动,联系人通信录及联系顺序与使用部门联系人的情况联系等内容。
    4.5.2.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5.2.3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5.3 处置
    4.5.3.1 应急处理流程应包括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预案启动程序,采取的行动,与其他人员或部门联系的办法和程序,应急事件的详细记录等内容。
    4.5.3.2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5.3.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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