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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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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第3部分 燃气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2.5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规定
    5.2.5.1 调压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换热器等设备及工艺管路的运行工况及运行参数,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5.2.5.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在采暖期前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5.2.5.3 过滤器前后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
    5.2.5.4 应定期对切断阀、安全放散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5.2.5.5 地下调压装置的运行检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调压箱或地下式调压站内应无积水;
    ——地下调压箱或地下式调压站的通风或排风系统应有效,上盖不得受重压或冲撞;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保护措施应完好,地下式调压站室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有效。
    5.2.5.6 当发现调压器及各连接点有燃气泄漏、调压器有异常喘振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5.2.5.7 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5.2.5.8 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在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5.2.5.9 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2.5.10 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应定期对伴热系统的进、出口温度进行检查,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5.2.6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的用气场所运行、维护规定
    5.2.6.1 应定时、定线进行巡检,管线及各密封点应无泄漏,记录瓶组压力、温度,观察其变化情况。
    5.2.6.2 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储存量的要求,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5。
    5.2.6.3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应定期对采取保温防冻措施的瓶组及附件进行检查,保温防冻措施应完好无损。
    5.2.6.4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通风良好,设置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正常工作,报警浓度应不小于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并应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2.6.5 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前应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安全规程》(SY 5985)的有关规定,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灌装。
    5.2.6.6 液化石油气气瓶重装后,应对充装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5.2.7 其他规定
    5.2.7.1 连接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牢靠固定,其长度不应超过2m(米),并不得有接口;与移动式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5.2.7.2 波纹管调长器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与调长器连接的燃气设备拆装完成后,应将调长器拉杆螺母拧紧。
    5.2.7.3 运行中的钢质管道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查明腐蚀原因并对该管道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进行选点检查、评估。
    5.2.7.4 气瓶上的漆色、字样应当清晰可见,提手和底座牢靠,无鼓泡、烧痕或裂纹,角阀密闭良好,佩戴防振圈。
    5.2.7.5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盗用燃气。
    5.2.7.6 设置的燃气浓度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应完好有效,工作正常,设置符合消防要求;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设置泄爆装置的设备应保证装置安全有效,泄压口设在安全处。
    5.3 维修要求
    5.3.1 制订燃气设备设施的维修制度,并落实执行。
    5.3.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订职责范围内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程序,并保证报修电话畅通。
    5.3.3 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后方可持证上岗。
    5.3.4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应告知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5.3.5 燃气设备设施维修作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5.3.5.1 当燃气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需要切断电源时,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操作。
    5.3.5.2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室内燃气浓度;当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作业;作业过程应有专人监护,并轮换操作。
    5.3.5.3 维修和检修作业时,可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5.3.5.4 维修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5.3.5.5 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办理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引起的火焰,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方法进行扑灭。
    5.3.5.6 用气设备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切断气源,并应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进行置换。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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