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燃气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1.7 燃气表安装要求 5.1.7.1 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5.1.7.2 燃气表严禁安装在以下场所: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环境温度高于45℃(摄氏度)的地方;经常潮湿的地方;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有变配电等电气设备的地方;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5.1.7.3 燃气表前宜设置过滤器,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5.1.8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5.1.8.1 燃气引入管。 5.1.8.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5.1.8.3 燃气用具前。 5.1.8.4 测压计前。 5.1.8.5 放散管起点。 5.1.9 用气设备安装要求 5.1.9.1 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作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5.1.9.2 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5.1.10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的设置要求 5.1.10.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及居住的房间内。 5.1.10.2 设置气瓶的非居住房间室温不应超过45℃。 5.1.10.3 严禁气瓶组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5.1.10.4 气瓶的配置数量应按1天~2天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不得超量存放气瓶。 5.1.10.5 气瓶应在检测有效期内。 5.1.11 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要求 5.1.11.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5.1.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常负压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5.1.11.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5.1.11.4 燃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1.11.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5.1.12 用气设备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排烟设施要求 5.1.12.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5.1.12.2 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5.1.12.3 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压装置。 5.1.12.4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1.12.5 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米)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5.1.12.6 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毫米)的孔。 5.1.12.7 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作保温。 5.1.12.8 水平烟道应有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5.1.12.9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0mm(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5.1.12.10 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等排气装置。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