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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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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燃气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1.3 调压装置的设置要求 5.1.3.1 宜露天设置,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5.1.3.2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兆帕),或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室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小时);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规范规定。 5.1.3.3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5.1.3.4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5.1.3.5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公称直径是100毫米)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米)。 5.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要求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5.1.5 室内燃气管道的设置要求 5.1.5.1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软管,并应分别符合相应规范规定。 5.1.5.2 室内燃气管道立管宜明设,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置在套管内;当设置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相应的要求,且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5.1.5.3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5.1.5.4 室内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应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疏散楼梯间等,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 5.1.5.5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5.1.5.6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5.1.5.7 燃气支管宜明设。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5.1.6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的要求 5.1.6.1 净高不宜小于2.2m。 5.1.6.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5.1.6.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5.1.6.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1.6.5 应按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5.1.6.6 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使用。 5.1.6.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1.6.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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