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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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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南 5.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5.3.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5.3.2 施工现场必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制订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3.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米),且不宜大于40m,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5.3.4 对施工现场动火等级进行划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进行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3.5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临时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3.6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5.3.6.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3.6.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5.3.6.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3.6.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3.7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8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并按规定存放。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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