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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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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燃气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1.1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要求 5.1.13.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米),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5.1.13.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距地面0.3m以内。 5.1.13.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1.13.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5.1.13.5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5.1.14 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场所 5.1.14.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5.1.14.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5.1.14.3 燃气管道竖井。 5.1.14.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1.14.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5.1.15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5.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接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5.1.15.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5.1.15.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5.1.15.4 使用电气设备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5.1.15.5 燃具、用气设备应有用规范中文表示的供安装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书、供用户使用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以及安全警示。 5.2 运行、维护要求 5.2.1 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的规定 5.2.1.1 使用安全的、节能型燃具、用气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需及时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的燃具、气瓶、连接管等。 5.2.1.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5.2.1.3 燃气管道不得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不得用于承重、作为支撑以及悬挂重物等其他用途。 5.2.1.4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汽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 5.2.1.5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倾倒瓶内的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2.1.6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2.1.7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5.2.1.8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5.2.1.9 用气设备应外观良好,无锈蚀和损坏,应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安全释放装置,安全阀,计量表计等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完好有效。 5.2.1.10 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不得超压运行;安全保护设施应完好有效,无火焰跳动或不稳定情形。 5.2.1.11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5.2.1.12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5.2.2 日常巡视检查规定 5.2.2.1 每天进行一次目视检查并记录。 5.2.2.2 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标识无脱落和破损。 5.2.2.3 管道固定牢靠,管道的焊接、法兰、卡套、丝扣等连接部件应密封完好,无燃气异味,无异常及气体释放声响。 5.2.3 阀门的运行、维护规定 5.2.3.1 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5.2.3.2 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5.2.3.3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5.2.3.4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2.3.5 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的阀门,应定期检查执行机构的运行状态。 5.2.4 燃气凝水缸的运行、维护规定 5.2.4.1 护罩(或护井)、排水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5.2.4.2 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 5.2.4.3 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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