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个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下发

2022-12-8 来源:医药卫生网 - 医药卫生报 
0
本报讯 (记者常娟)12月7日,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河南首个《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以推进精神科建设,满足精神疾病患者就医需求。
 
当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并呈现白领化、低龄化现象,青壮年人口占患者总人数的60%以上。精神疾病负担沉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第一,约占20%,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病。为进一步加强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2022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河南省三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2022版)》,要求每所三级综合医院都至少设立精神科门诊,条件允许的应设立精神科病房。但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具体该如何设置,成为不少医院关心的问题。为此,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出台《标准》。
《标准》从门诊设置、病区设置、人员、设备、医疗技术、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三级综合医院提出要求,并明确提出《标准》除在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使用外,其他专科医院需要设置精神科也可参考使用。
 
就精神科门诊设置而言,河南要求综合医院要独立设置精神科门诊,门诊功能分区需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心理治疗区应设个别、家庭、团体治疗区。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2011年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人员上,每个精神科门诊需至少配备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含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测评人员,应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掌握量表测评。
 
在病区设置上,河南要求综合医院条件允许可设置精神科病区,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20张;病区应含有抢救室、心理咨询(治疗)室、治疗准备室、处置室等,有条件的可增加工娱疗室。开放管理的病区应设有物理治疗室、会客室、精神康复治疗室等。封闭管理的病区应设有精神科监护室,并实行男女患者分区管理。
 
在病区人员配备上,河南要求综合医院需要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0.35名护士,且护理人员应有三级精神专科医院3个月以上进修经历,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病区要有3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满足三级查房制度要求,且至少有1名心理测评人员。
 
在房屋上,河南要求综合医院普通诊室、心理治疗室、心理测量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均应配备应急呼叫系统;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诊室、病房通风、采光、安全、保护隐私等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精神科监护室应满足精神科一级以上护理级别需求。
 
就设备而言,河南要求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病区布局应当符合精神科患者诊治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隔离等设施设备;病区医疗设备符合综合医院设置要求,配备如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抢救车等急救设备;每床单元设备与综合医院设置要求一致,如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床头柜等;病区应有保护性约束设施,如约束衣、约束带或隔离间等;心理测查工具(含软件,可与门诊共同使用)。
 
同时,在医疗技术上,河南要求综合医院具有各种常见精神障碍的诊疗及精神科急危重症处置能力,能够开展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医疗技术。
 
附《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
 
一、门诊设置
 
(一)独立设置精神科门诊;
 
(二)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治疗区应设个别、家庭、团体治疗区。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至少配备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含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测评人员,应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掌握量表测评。
 
二、病区设置
 
(一)条件允许可设置精神科病区,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20张;
 
(二)病区应含有抢救室、心理咨询(治疗)室、治疗准备室、处置室等,有条件的可增加工娱疗室。开放管理的病区应设有物理治疗室、会客室、精神康复治疗室等。封闭管理的病区应设有精神科监护室,并实行男女患者分区管理。
 
(三)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2.每床至少配备0.35名护士;护理人员应有三级精神专科医院3个月以上进修经历,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有3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满足三级查房制度要求;
 
4.至少有1名心理测评人员。
 
三、房屋
 
(一)普通诊室、心理治疗室、心理测量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均应配备应急呼叫系统;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诊室、病房通风、采光、安全、保护隐私等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
 
(四)精神科监护室应满足精神科一级以上护理级别需求。
 
四、设备
 
(一)门诊、病区布局应当符合精神科患者诊治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隔离等设施设备;
 
(二)病区医疗设备符合综合医院设置要求,配备如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抢救车等急救设备;
 
(三)每床单元设备与综合医院设置要求一致,如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床头柜等;
 
(四)病区应有保护性约束设施,如约束衣、约束带或隔离间等;
 
(五)心理测查工具(含软件,可与门诊共同使用)。
 
五、医疗技术
 
具有各种常见精神障碍的诊疗及精神科急危重症处置能力,能够开展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医疗技术。
 
六、规章制度
 
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精神科相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控制制度、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重症患者转诊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专科医院可参考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河南省已将精神科纳入《三级综合医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要求每所三级综合医院都至少设立精神科门诊,条件允许应设立精神科病房。
 
本标准除在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使用外,其他专科医院需要设置精神科也可参考使用。
审核:星星 责任编辑:赵曦